在线交易二手车不成,用户拿着之前的“约定”,起诉需要卖家双倍返还定金,不料竟未获法院支持。日前,甘肃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块民事纠纷。
史某从事二手车经销。
2024年春,周某在微信里先后三次同史某达成三辆重型货车交易协议,并以微信转账方法,累计向他们支付定金2.7万元。
在三份协议里,周某、史某虽约定了买车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,却未商定汽车出货时限。
最后一次达成交易合意的数天之后,因为史某未能尽快办理有关提档过户流程并出货汽车,周某经电话、微信催告未果,遂起诉法院,需要解除合同、双倍退还定金等。
镇原法院审理觉得,周某、史某在协商一致、平等自愿的基础上,达成汽车交易协议,合法有效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二人因汽车出货期限问题发生争议,致合作基础丧失,周某需要解除合同理由成立,应予以支持。
法院还觉得,该案的争议焦点,在于定金罚则适用条件是不是收获。适用定金罚则首要条件是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并且该违约行为要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即根本违约的程度。
因周某、史某对协议履行期限未明确约定,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:“履行期限不清楚的,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,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,但应当给他们必要的筹备时间。”
在此案中,结合合同性质、目的及标的物状况等,史某迟延出货汽车时间并未显著超出合理范围,且其客观上仍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,主观上没有恶意迟延、阻却合同履行的故意,其轻微延迟出货行为不至于使他们购置汽车目的落空,对合同目的的达成不具备实质性影响,故该案不符合定金双倍返还条件。
综上所述,镇原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三份汽车交易协议,并由史某返还周某定金2.7万元。
该案一审宣判后,双方均未上诉。
转自:山东高法